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
(讨 论 稿)
第一章 总 则
1、为规范执行工作秩序,建立公正、高效、廉洁、权威的
执行工作机制, 提高执行效率和执法水平,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 助理审判员。
局长、处长(科长)参加执行案件讨论或其他案件合议的,局长、处长(科长)为审判长。
、讨论案件、合议案件实行少数意见服从多数意见原则。审判长为少数意见的, 应提交局务会或经院长同意提交审委
会讨论决定。
25 、局务会由执行局长负责主持, 各处(科)长为局务会委
员,资深审判员或执行员可由局长指定为局务会委员。
、执行局长不能主持会议的可由院长或局长指定副局长代替局长主持。代替期间,副局长享有局长的权利义务。
、局务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意见服从多数意见原则。
、局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委会研究的案件, 可经院长同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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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立 案
、立案庭对申请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
件负责立案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在办理立案手续后次日将
案件移送执行局综合处(科) 。
、非诉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立案庭应先交由行政庭进
行执行依据审查, 行政庭对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案件, 裁定予以执行并应及时送回立案庭, 由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后移送执行局综合处。不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案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案件申请执行的,由执行局综合处(科)按执审字号先予登记,后交由案件监督处(科)进行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予以执行并退回
立案庭,由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后移送执行局综合处(科) 。不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不予执行。
、立案庭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
权利继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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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33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之一的,应在 7 日内裁定不予受
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应在 7 日内予以立案。
、立案庭应在立案审批表上应注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
、审判业务庭应在生效证明书上注明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等特殊情形。
、立案庭对在立案审查中发现的应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
案件,应移交执行局综合处(科)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下列案件依法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直接移送执行:
1)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2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
3 )其他应直接移送执行的。
、直接移送执行的案件应由审判员填写移送执行书,说明执行的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 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并移送立案庭立案。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
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人
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制作笔录, 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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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2)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3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经核对无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出示居民身份证; 法人申请的, 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其他组织申请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明。
( 5)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相关证据。(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人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立案庭应通知其补齐,
不能补齐的,裁定不予受理。
41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 还应提交有仲裁条款的
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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