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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石化“2016.3.03”火灾事故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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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石化“”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大庆石化“”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大庆石化“”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经过
2005年3月3日,大庆石化分公司炼油厂装运车间3名员工进行污油回收作业下油罐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5米”的要求。同时,4个污油储罐无导流管、无防静电独立接地线、储罐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
二是污油回收作业流程不科学。从铁路槽车至85单元回炼要经过四次中转,每一个作业过程都存在较大风险和隐患,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概率。
三是污油回收的管理存在死角。污油回收工作在炼油厂装运车间属于危险工作岗位,但是车间领导缺乏对该岗位的足够重视,缺乏对该岗位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尤其是缺乏对污油输转操作的检查和核实。在车间组织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记录中,没有该岗位的安全检查记录和正规的污油回收操作记录。
四是回收污油的汽车槽车在2001年就被判废,后又被允许使用,两年中没有进行相应的检验。
三、责任者处理
1、张建国,炼油厂厂长。经大庆市生产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在“” 容器爆炸生产责任亡人事故中,张建国作为炼油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这起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六条,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经2005年6月3日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建过处分。
2、孙连阁,炼油厂副厂长。经大庆市生产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在“”容器爆炸生产责任亡人事故中,孙连阁作为炼油厂副厂长,对基层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不严格,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六条,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
行)》第三十条的规定,经2005年6月3日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孙连阁行政警告处分。
3、宋阳,炼油厂安全环保处处长,2005年3月因对炼油厂“”重大爆炸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2005年3月3日10时5分左右,发生污油储罐爆炸事故,宋阳作为炼油厂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连续发生两起重大责任事故,情节比较严重,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六条,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经2005年6月3日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宋阳行政记大过处分。
4、赵、副主任,在“”容器爆炸生产亡人事故中,作为车间支部副书记兼设备副主任。没有协助车间主管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经6月3日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国辉党内警告处分。
5、李增富,担任装运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大庆市生产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在“”容器爆炸生产亡人事故中,李增富作为装运车间主任。作为该车间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对作业人员的要求不严格,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员工违章作业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装车栈桥污油储罐存在的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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