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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
第十七条 主管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士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指导全市的军供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点)的全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指导全市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等村民自治活动。落实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依法管理。
第十九条 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县(区)、乡(镇)行政区划工作,承办县、自治县、区、乡(镇)、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和区域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国家规定的对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推广标准地名,指导全市地名工作。主管勘界,建立行政界线档案,调处行政边界争议。
第二十一条 主管社团即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性社团及在我市的省属单位组建社团的审批、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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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主管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和公墓地的建设管理;指导全区的社会救助工作;负责普洱城区流浪乞讨及“三无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全市民政干部业务培训;负责市内民政干部的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的职工队伍建设和基层民政组织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云南省民政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科室工作主要职责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办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有关事务,负责局机关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职改、劳动工资及机构、编制工作;调整研究并督促、指导民政工作政策法规的实施;负责局机关各科室草拟文件的审核及综合性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密、基建、值班、保卫、办公自动化等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的职工队伍建设和基层民政组织建设;负责局机关的政治业务学习,组织市内开展基层组织的争先创优和表彰先进工作,研制全市民政系统的教育发展规划,当好局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局机关行政财务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核拨、基建投资、物资计划管理工作,拟定并监督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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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救灾救济科。负责全市救灾救济工作。调查研究并组织实施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核实、统计、上报灾情,帮助指导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收、调运、分配、募集救灾捐赠款物,监督、指导和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负责全市农村五保户、敬老院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的社会救济工作;负责管理使用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回收与发放。
第二十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负责城市贫困群体、“三无人员”及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程序,编制年内保障人数,确定保障标准,预算保障资金,监督县(区)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县(区)低保档案和低保业务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优抚安置科(双拥办公室)。负责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负责全市双拥日常工作,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警、警衔公安)及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法规及研究制定我市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申报、褒扬,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军队复员干部、士官的接收培训安置,负责全市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协调服务工作,主管军供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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