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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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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及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按照保证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对已承租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第五条廉租住房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封闭运行、动态监管。
第六条廉租住房补贴及建设资金由市、区(县)政府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七条廉租住房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税务、民政、金融、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各区(县)政府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各区(县)政府成立区(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廉租住房的建设、收购和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配租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廉租住房管理职能,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租房补贴的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
第九条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5年,在本市生活;
(二)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居民居住水平、收入、房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一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十三条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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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