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在我市深入、持久、健康发展,进一步动员引导我市广大青年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文明,在广州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
第三条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业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除特殊岗位外,集体总人数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60%。原则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行业(系统)的行家里手。
4、在工作中表现高度的职业文明水平,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5、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6、在创建过程中积极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服务和谐社会构建,树立青年文明号服务社会、回馈社会的良好形象。
7、充分发挥青年的作用。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六条市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获得区(县)、局、集团(总)公司级青年文明号称号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才有资格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
第七条创建青年文明号实行预申报制。创建集体须于所参加评选年度之初,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申报,说明参加该年度创建市级青年文明号的工作计划,经主管单位确认创建集体名单后,向市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组委会报送备案。
第八条青年文明号评选工作实行青年文明号负责人资格培训制度,即只有负责人参加了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认可的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青年集体,才能参与市级青年文明号评选。
第九条评选、推荐要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
第十条市级青年文明号评选分为联合评选考核和单独评选考核。
对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会同团市委进行评选考核。各行业(系统)的考核标准和评选办法由行业(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制定。已归属市级行业(系统)联合创建的集体,原则上只参加全市行业(系统)青年文明号评选,对虽属行业管理,但是团组织关系又隶属区(县)管理的单位,申报行业(系统)市级青年文明号时,必须征求区县团组织意见。
对尚未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由团市委单独组织评选考核。
第十一条市级青年文明号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不少于15天。拟新命名的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名单(含拟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团市委共同新命名的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名单)统一在团市委网站(示;团市委将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热线电话(020—81362748)和电子信箱(tousu@),由市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对被投诉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并将检查结果向组委会汇报:对确实存在问题、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评选资格。
自行公示由申报单位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将申报单位的自然情况(人数、35周岁以下青年数、负责人姓名及年龄等)、创建情况(创建措施、工作业绩、获得荣誉等)、申报情况(行业、级别等)、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
(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及通讯地址、电子信箱等公布于众,主动接受基层群众监督。集中公示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组织实施,由组委会将全市的所有申报单位名单集中在公众媒体(如报纸、网络等)上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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