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2月修订)》的通知
浙大发本〔2009〕10号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2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浙江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2月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多通道、多规格、模块化(3M)”和“宽、专、交”的人才培养体系,推进学分制条件下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等跨学科交叉学习的教学改革,满足学有余力、学业优秀学生的修读要求,根据《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浙大发本[2008]116号)和《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浙大发本[2008]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设置和教学要求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修读并完成主修专业之外,按照一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修完相关课程(双学位的还应参加毕业设计等环节),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第二条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双学位应在完成双专业培养要求的基础上,再完成相关课程、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三条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按照该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培养方案应涵盖专业主干课程),经本科生院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各学院(系)根据学生人数自行确定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教学形式。学生人数较少的,可采用学生个人选课办法随现有课程班上课,学生人数较多的,可单独编班。个别特殊课程可采用网络课程自学或“以考代修”形式修读。单独开班的,须报本科生院教务处统一安排,期未考试安排在考试周进行。
第五条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教学任务书由本科生院教务处统一下发。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课程单独开班的,应计教学工作量,所需经费、教学补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核拨。
第二章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报名、修读要求
第六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资格标准由开设学院(系)制订;学生原则上应选择跨一级学科专业、跨学院(系)或跨门类的学科专业进行修读。
第七条学生可在第二学年起,在“现代教务管理系统”中申请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学习。申请时间为春学期或秋学期第4~5周。
第八条学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并公布录取信息。录取学生即可参加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相关课程的网上选课,并从注册后的下一个学期开始修读。
第九条学生也可在未报名注册情况下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有关课程。学生在修读过程中可申请补办注册手续,或者在完成相应课程之后申请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业证书。考虑教学资源容量,学校优先满足注册学生的选课学习。
第十条学生在了解有关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等情况后,可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制定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课程修读计划。
第十一条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与主修专业的基础课专业课相同的,经学院(系)认定后可免修。双专业/双学位要求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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