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卫生厅机关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机关及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厅机关编制管理,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管理、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由厅人事处公开招聘或经厅人事处同意由处(室、局)招聘的人员。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对聘用人员进行人事代理和合同管理。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招聘
第五条聘用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笔试、面试或专业实务测试等);
(四)体检;
(五)考核;
(六)公示;
(七)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
第八条省卫生厅公开招录的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签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第九条聘用合同由省卫生厅和聘用人员双方共同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省卫生厅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十条省卫生厅聘用岗位主要包括计算机操作员、驾驶员、电工、收发等岗位。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
省卫生厅聘用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厅龄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岗位工资为1200元/月,按月发放;厅龄工资根据在省卫生厅机关工作年限发放,发放标准为工作年限×20元/年,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为100元/月,全年1200元/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其中,年度考核排名在所有参加考核人员前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1200元的125%,即1500元,考核排名在中间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1200元的100%,即1200元,考核排名后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1200元的75%,即900元。
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作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工资按照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厅人事处会同相关处室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
(一)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二)聘用人员因病、因事请假5天以下,本人提出申请,由厅后勤服务中心或用人处室批准;请假5天及以上,本人提出申请,厅后勤服务中心或用人处室批准后报厅人事处备案。
(三)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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