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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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滩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保险
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信用社、总部各部门:
为规范滩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健
康、快速发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必须是经过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保险产品。
第四章规范销售行为
第十一条 县联社应根据下属代理网点人员素质、风险防控能力等因素,对其
代理保险业务范围进行明确授权,各代理网点应在权限范围内开展代理保险业
务。
第十二条 应在各代理网点设立具有代理保险业务明显标志的柜台,代理保险
销售人员要与普通储蓄柜台人员严格分离,不得通过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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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主动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明确告
知客户该产品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并提 醒客户阅读投保提示书,不得误导 客户或进行不实宣传。 第十四条 销售人员可以根据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承 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但是在客户投保投资连接保险产品时,必须建立客
户适合度评估制度,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测试,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
字确认。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 品与存款等产品混 同推介,不得套用“本金”、“存入”、“利 息”等概念,不得片面地将保险产 品的收益与存款利息等进行类 比。
第十六条 应明确要求保险公司的银保专员在代理网点内不 得单独从事保险产 品销售,并要佩带其所属保险公司标志,在其 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之前,应明确 告知客户其身份。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提醒客户注意保险 产品的经营主体是 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时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主体是保险公司,明确告知客户代 理行社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 关系及各自责任。
第十八条销售人员不得强行或变相强行要求客户购买代理 销售的保险产品。
第五章基本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客户填写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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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是客户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依据,客户应按照保险公司投
保要求准确、完整、如实地填写投保单,同时应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监护
人)身份证件等资料,如为代理 投保,代理人应提供身份证件和投保人授权委托 书。投保单的填写,须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的亲 笔签名,代理网点 柜员不得代理客户填写投保单等重要凭证。第二十条 审核投保单。代理网点柜员
应按保险公司投保规则 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 不符合 要求的要指导客户重新填写。
第二十一条 提交核保。审核通过后,代理网点柜员在代理保险系统中录入相
关信息,实时将信息发送给保险公司,由其进行 核保。
第二十二条 收取保费。核保通过后,代理网点柜员根据代理保险系统中保险
公司反馈信息显示的保费金额,按照投保人选定的缴费方式收取保费,存入保险
公司指定账户,并打印相关记账 凭证,由投保人签字确认,经办人员加盖签章。
禁止代理网点将保费存入非保险公司书面指定的专用账户,禁止代理网点向
投保人出具以信用社名义签发的保费收取凭证。第二十三条 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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