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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区土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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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亩补助。
第七条 镇(区、街道)指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在保证自身使用仍有节余的,可申请区级平台收储,区级平台给予3万元/亩补偿。镇(区、街道)农转用缺少补充耕地指标,需要购买的,统一按照5万元/亩购买。区级平台根据我区占补平衡后备资源的状况,适时调整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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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区级独立选址项目,需要补充耕地指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5万元/亩购买占补平衡指标。市级以上独立选址及其它项目,需要补充耕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补充耕地任务。无法自行完成补充耕地的,原则在市、省补充耕地平台购买指标,确需使用我区补充耕地指标的,按照15万元/亩购买,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
第九条 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规定加收耕地开垦费。
第三章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交易
第十条 区级平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交易以城乡挂钩、工矿废弃地指标为主,农转用指标为辅。纳入区级平台管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每年区级调剂的城乡挂钩和工矿废弃地指标;镇(区、街道)申请区级平台收购的城乡挂钩和工矿废弃地指标;市级下达和向上争取农转用指标;省、市奖励的农转用指标等。
第十一条 年度市级下达到区的农转用指标,优先保障民生工程和纳入区级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剩余计划指标纳入区级平台管理;市政府单独下达给高新区的农转用指标全部留高新区使用,区级不调剂使用;市级单独安排的独立选址计划指标,直接用于独立选址项目;向上争取省以下重大产业项目农转用指标,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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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争取,谁使用”的原则,区级争取的计划指标由区本级使用,区、镇两级共同争取的,按照5:5比例分成;纳入省政府年度200个重点产业项目争取的农转用指标,全部留项目所在镇(区、街道)使用。
第十二条 城乡挂钩复垦项目新增耕地经省、市验收合格后,按28万元/亩补助;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经省、市验收合格后,按12万元/亩补助。实行“盘存配增”机制,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实行区、镇两级按比例分成,当年通过省、市验收的,新增耕地指标按区、镇两级7:3分成。指标分别计入镇级和区级城乡挂钩和工矿废弃地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 城乡挂钩和工矿废弃地指标的分配,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城乡挂钩和工矿废弃地指标,以各镇(区、街道)城乡挂钩、工矿废弃地指标库存占全区总库存的比例进行分配。年度城乡挂钩和工矿废弃地指标必须在下一年度一季度前使用,没使用的指标由区级平台按40万元/亩予以收储。
第十四条 区级建设用地指标交易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相挂钩,没有完成上一年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目标任务的,原则上不得参与区级建设用地指标平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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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