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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财务资金管理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以及相关监管机关
颁布的法规。
二、信托账户的管理
(一)信托所有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
托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本信托可开设其它账户,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
信托业务的需要。
(三)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
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九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监督信托运作情况,获取信托管理与运用等资料;
2、提请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规定承担应尽的义务;
3、按《信托合同》的规定解聘受托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保证委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2、按本合同规定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
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5、承担信托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利益的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依《信托合同》约定持有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2、依《信托合同》约定获得信托报酬,并可对本合同的受益人转让其享有
的信托受益权的行为向出让人或受让人收取手续费;
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
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
4、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
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
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的信托财产
分别记账;
5、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
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2、获取信托收益,获取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4、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承担本信托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2、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一、在本合同信托期限内,受益人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且不得
分割转让。
三、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签署本
合同附件的《信托合同变更登记表》。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将视原受
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四、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作为本合同附件生效的日
期最新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信托合同变更登记表》中的记载为准,《信
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分别按转让金额的 %向
受托人交纳变更登记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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