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信院〔2009〕6号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兼职教师是指在我院承担一定课程教学工作的外聘人员。
一、聘用条件
(一)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统一考试统一招生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2、在读硕士研究生、在读博士研究生;
3、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认定,确有特殊才能又确实适合学院需要的人员。
(二)退休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副高及以上职称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素质教师。
二、聘用程序
兼职教师的招聘由系、部在学期结束前(特殊情况须提前15天),提出下学期所需兼职教师数量和条件要求,由人事处会同系、部公开招聘。兼职教师的聘用程序如下:
(一)系部根据教学任务需要联系兼职教师。
(二)应聘兼职教师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教师资格证、身份证等材料到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相应表格。
(三)资格审查合格者由系部组织业务能力考核(人事处派人参加),并签署业务能力考核意见。返聘教师、高级职称和高校在职讲师,根据实际情况可不试教。
(四)人事处将应聘兼职教师的资格审查、业务能力考核等情况,汇总报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批。
(五)经分管教学院领导批准后,人事处与兼职教师签订《兼职教师聘用协议》,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六)续聘兼职教师只需填写《兼职教师续聘申请表》并续签《兼职教师聘用协议》。
(七)人事处将所聘兼职教师的个人基本情况信息汇总并告知聘用部门,由聘用部门安排教学任务。
三、教学管理
(一)兼职教师应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照学院教学工作规范开展教学工作,认真备课、授课和批改作业,做好学生的成绩考核评定等工作,参加有关课程的教学研讨活动,并按听课制度听课。
(二)用人部门按照正式在编教师的教学要求,对兼职教师进行规范的教学管理,确保其教学质量。加强对兼职教师教学的考核。
(三)用人部门应以教研室主任作为兼职教师指导联系人,负责与兼职教师联系,帮助兼职教师明确我院的办学特色与教学要求。
(四)兼职教师须接受学院教学考核,教学质量考核指标体系与专职教师相同,考核结果与课酬核发挂钩。
(五)用人部门要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逐步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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