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版式保护的建议(共 1559 字) 电视节目版式是经由作者的思维过程将思想以自己独有的风格表达出来,是作者独创性劳动的成果,因此说电视节目版式是具有独创性的, 满足著作权保护对象的要求。可复制性。电视节目版式形成以后, 可以被第三方以有形的方式加以复制。目前电视界泛滥的抄袭行为显示电视节目版式可以容易地进行复制, 著作权法应当对这些抄袭行为进行规制。一、保护的必要性电视节目版式具有产业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产业价值。在“社会高度信息化和文化传媒融合的历史条件下, 版权不仅由此渗透世界诸多重要产业的中枢, 而且成为文化与传媒业的主体和关键, 同时自身发展为全球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电视节目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的同时, 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但在电视行业的竞争中出现了诸多抄袭电视节目版式的现象, 久而久之, 这将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影响到整个电视产业链的前端———内容生产和制作环节的健康发展。唯有法律对电视节目版式的保护制度趋于完善, 将电视节目版权确定下来, 才能更好地实现电视节目版式的价值,更好地促进电视行业的发展。二、国外电视节目版式的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指出,电视节目版式的保护,尚未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讨论的主题。但在现实中, 有关电视节目版式的判例和非政府组织的文件, 以及市场力量都对电视节目版式的知识产权属性进行了积极保护。意大利版权法目前正在修订, 考虑到电视节目版式巨大的经济价值以及制作成本, 决定把电视节目版式列为保护客体。巴西和法国等国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电视节目版式, 澳大利亚主要通过合同形式的专营权或牌照进行保护。国际范围内大量关于电视节目版式的司法判例对电视节目版式进行了较强的保护。著名的 CBS 诉 ABC 电视节目版式侵权案的审理, 法院依据“实质性相似”和“接触”原则对两个节目版式进行了对比分析。所谓“实质性相似”是指被告的作品与原告作品存在着实质性的相似。“接触”原则是指原告的作品可为公众接触获得, 作品已经出版, 或由于与原告有其他关系而使被告有机会获得原告的作品。此案所运用的两原则是美国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美国的司法实践有将电视节目版式纳入版权保护范围的趋势。三、对国内电视节目版式保护的建议我国对电视节目版式的知识产权不仅没有立法上的保护, 也没有司法上的案例可以借鉴。而大量的电视节目版式知识产权纠纷一
电视节目版式保护的建议(共1559字)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