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新出租房屋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新出租房屋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份证号: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一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同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9、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10、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一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如因使用不
11、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12、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第十五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水、电费;煤气费;以下费用由甲方支付:
1?»暖费;物业管理费;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需通过赔偿违约金。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水表现为;度;(2)电表现为;度;(3)煤气表现为;度。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院起诉。
第二A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甲乙方双方身份证的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随合同一起签订。
第二十三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
由甲方负担。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第二十四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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