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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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村网法律文书频道为你准备了关于民事上诉状的范本,欢迎各位欣赏和借鉴!上诉人(一审原告/张2012年8月7日第二次入职的阐述,应将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认定为2012年8月较为合理。
三、,被上诉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应为2376元。
1、被上诉人提供了一张没有年份只有9、10、11月份的工资条,工资分别为3747元、4371元、4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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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资条盖有上诉人的公章及据上诉人给社保局的〈〈入职登记表》,。
前述已说明被上诉人不是2013年9月1月份入职,及被上诉人提交的所谓〈〈工资条》,明显不是其实际领取工资的原始记录,因为该材料上既未注明年份,也与上诉人提供的原始工资单不相符,尽管上面加盖有上诉人的印章,但这并不属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实际工资数的确认,不应作为本案计算12个月平均工资的证据材料,。
2、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工资条也不符合大多数公司的常规制作。
员工的工资条要么是将所有员工的工资制作成工资表让员工签名核对,要么是逐月制作成工资条让员工签名确认。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工资条为9、10、11月份合在一起,不合常理,除非被上诉人有特殊要求,上诉人才会盖章确认。
而本案正是上诉人为了方便被上诉人办理社保待遇,应被上诉人的要求在被上诉人白行制作的工资条上进行盖章,不能反映其真实工资。
一审法院对不合常理的证据进行采信,明显不合理。
3、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的2012年12月-2013年11月份的工资表,数额分别为:3123元、1387元、1787元、3545元、3749元、2700元、1997元、1133元、1654元、3747元、2166元、1519元,计算得被上诉人受伤前平均工资为2376元,而上诉人工资表上均有被上诉人签字确认。
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提供的工资表上手写的宝鑫鞋材有限公司某年某月份工资表字样是上诉人在其签名后白行添加的,并申请对工资表上手写文字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却以上诉人对此手写文字形成的时间不申请鉴定为由,认为被上诉人申请鉴定已无必要,违反了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上诉人对白己提供的工资条无申请鉴定的义务,一审法院并不能依此否定上诉人证据的真实性。
所以,,而是应该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工资表认定被上诉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应为2376元。
四、、、,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只需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640元。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至残被鉴定为七级到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及第三款规定七级到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保险关系,可知被上诉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社保局支付,如被上诉人认为不足额,应向社保局提出,上诉人的缴费基数是按照社保局的实际要求,而且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缴费基数从未提异议,因此按照缴费基数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算有出入也应由被上诉人与社保部门处理,无须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即使认定由上诉人补足,那也应当按照上诉人提交的工资单证据,再实事求是核实被告的12个月平均工资之后再依法计算差额。
2、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上诉人支付。
但如前述所述,被上诉人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应认定为2376元,因此上诉人应当支付给被上诉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应为35640元(2376元/月X1明),。
五、,且无法律依据,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住院护理费。
1、根据〈〈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鉴定业务流水号:LJ00690041鉴定结论伤残等级八级,生活白理障碍等级:未达护理等级,可知被上诉人不需要护理,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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