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本文简介:
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区司法局冯在根罗建华黄金芳张青华社区矫正是指将罪行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复原政治权利。”据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文本里,只有公安机关才对社区矫正五类对象拥有执法权,此时此刻的司法行政部门是不具备执法权限的。
〔二〕社区矫正对象惩办机制缺乏有效的手段。
一是社区管理不到位和群众监视意识的淡薄。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在社区服刑,社区担当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的职责,驾驭矫正对象的行踪,了解矫正的思想和生活状况。但在实际的工作中,社区往往管理不到位、群众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监视意识淡薄,矫正对象在社区内经常无人管理和监视。
二是缺乏最终有效的制裁手段。一些矫正对象认为只要不进高墙就万事大吉,头脑中没有相识到自己还是被监管的罪犯。尤其是剥权类罪犯,由于没有了自由刑的限制,更是不听从管理,这种人随时有违法犯罪的可能,但在其的确发生犯罪事实之前,我们工作人员对其手足无措,法律的肃穆性和震慑力受到挑战。
〔三〕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和编制未能实质变更。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缺乏。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及其隶属的基层机构负责,只有建立一支由国家公职人员组成的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肃穆性和高效性。但目前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构--司法所的现状不容乐观,“
1人所”、“2人所”所占的比例比拟大。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负责社区矫正,还要担当人民调解、法制传播、依法治理、安置帮教、法律效劳等多项业务工作。随着矫正对象数量的渐渐增加,司法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和责任越来越大,编制缺乏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而且目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不具备执法身份,不符合刑罚执行工作的根本要求。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矫正人员缺少,矫正效果不明显。随着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开展,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发挥作用愈显重要。目前,我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聘请体系和工作机制已初步形成,但在工资待遇、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还有欠缺。社会志愿者,特殊是专业心理矫正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有着不行替代的作用,其具有的专业性、社会性是其他社区矫正工作者无法比较的,而我区社区矫正志愿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未有相关制度予以规定,尚未形成社会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
三、创新工作措施,促进工作开展
我们要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为核心,踊跃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机制和手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切实维护社区稳定,详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网络。
建立健全广泛吸纳社会人力、物力资源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和根底。社区矫正网络从构造上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详细来说就是,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协作协作,司法所详细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这些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其次级是为矫正工作供应专业帮助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为矫正对象供应职业培训、心理询问和矫正等方面的专业帮助,如与企业建立公益劳动基地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与心理询问特地机构合作,定期为矫正对象供应心理询问效劳等,他们不是矫正机关的组成局部,但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矫正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三级是具有社会责任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供应无偿效劳的社会志愿者。只有组建起这三级组织,才能形成一个强大而功能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要在第一级组织高效运转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二、三级组织的作用。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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