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条安全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罚规定
根据《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绩效考核办法〉 的通知》(兖矿集团安发0014〕4号)、《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 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兖矿集团安发 „2014〕 5号) 《兖州煤业股20 条安全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罚规定
根据《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绩效考核办法〉 的通知》(兖矿集团安发0014〕4号)、《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 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兖矿集团安发 „2014〕 5号)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 0 1 4年安 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兖煤股发„2014〕 2 号)等文件要 求,2014年公司将重点查处“20条安全严重违规行为”,公司 处罚规定如下:
凡被公司查出存在以下“20条安全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对责任单位罚款5〜10万元,由公司按事故追查分析,比照1 人轻伤、1 人一般重伤或1 人严重重伤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并考核安全抵押。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清、责任空缺的;安全管理规 章制度缺失或失效的;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或提出的安全整 改方案不落实的。
安全技术审批存有重大缺陷的;无设计、无措施施工 作业的。
未按规定程序、期限组织隐患排查的;挂牌督办的事 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治理的。
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 的。
煤矿、化工单位因管理原因造成全矿或全厂多次停电 的。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设计报批、开工建设、试车试 产、竣工验收的;使用不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队伍、人员、 装备的。
应急值守空岗的,未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 紧急情况下未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违反救援程序组织救 援的。
矿井瓦斯超限月内2 次及以上的,瓦斯超限作业的, 人为原因造成井下甲烷传感器功能不完善或失效的。
煤矿井下有自然发火征兆未按规定上报的;在自然发 火区域冒险作业的。
9. 突出矿井未按规定揭露突出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效 果评价严重失真的;在突出危险性区域采掘作业的。
煤矿井下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瓦斯检查存在漏检、 假检的。
煤矿井下冲击危险性区域采掘作业的,违反防冲措施 超强度生产的。
未按规定采取探放水措施的;
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设施的;机电检修无措施的; 6kv及以上高压电气作业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的。
煤矿提升绞车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的; 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达不到规定要求仍提升作业 的。
煤矿井口 20 米范围内使用明火的;井下无措施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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