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中日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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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方法 本文内容: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方法[沪公积金发(11017)第24号]
发布日期:11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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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方法
〔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安排向货币安排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实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其次条
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在市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根底上,依据本方法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家机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职工,暂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非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本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全部。
第四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归还、运用、管理和核算。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托付中国建立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
第五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工会〕探讨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详细缴存比例,依据单位的实际状况确定。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第七条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遵照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确定。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八条
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担当,资金来源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
补充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计息。
第十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结算利息。
第十一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
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从其调入的次月起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职工在两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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