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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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本文简介: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2007-09-21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36 页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惩罚条例》规定的“造成稍微损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全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是否构成紧要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那么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残疾人管用评定标准〔试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一切自然人。
篇2: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人体伤残程序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相关规定
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人体伤残程序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相关规定 本文关键词:伤残,职业病,工伤,交通事故,相关规定
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人体伤残程序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相关规定 本文简介: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人体伤残程序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相关规定一、《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二、《劳动实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视局2006年5月1日
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人体伤残程序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相关规定 本文内容:
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人体伤残程序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相关规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二、《劳动实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视局2006年5月1日实施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
16180-11016国家技术监视局1101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四、《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丢失劳动实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展劳动实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五、《人体稍微伤的鉴定标准》,1101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101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造成的稍微损害
六、《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101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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