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宿舍、公寓(以下统称学生宿舍)管理,创造安全、文明、整洁、健康的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北京大学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宿舍、公寓(以下统称学生宿舍)管理,创造安全、文明、整洁、健康的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生宿舍是指由学校指定并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学生获得批准后交费入住(水电费超出配送部分由室内学生自付)的生活居住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大学各类别各层次学生。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四条学生寝室床位安排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宿管部门”)根据学校每年的招生情况进行统一规划和调整,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占用学生寝室床位。
第五条所有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住宿费,并按照宿管部门安排的寝室房间和床位号对应入住。未经宿管部门批准,任何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床位。
第六条学生入住后非学校或宿管部的安排原则上不得调换寝室。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换寝室者,经学生本人在《学生综合服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和学工办主任审核同意、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住宿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则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生却因特殊情况外住的,需按照《北京大学学生校外居住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学生因毕业或提前完成学分、退学、休学、转学、校区搬迁、出国、参军等原因需离校时,应在宿舍服务员处和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毕业生须在学校统一安排的离校时间前完成退宿手续。
第九条学生因未按时修读完规定学分而需继续留校学习与住宿者,可向宿管部门申请另行安排住宿。
第十条寒(暑)假学生留校住宿规定(一)寒(暑)假期间,原则上学生应离校回家度假,不得滞留学校。确有特殊情况需留校住宿者,须事先征得其家长书面同意,且在学校规定统一放假时间前20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到学工部备案,方可在规定时间内留住学校。
(二)经批准留宿学校的学生,由相关二级学院负责管理,在签订《北京大学寒(暑)假留校学生安全纪律责任书》后,由各二级学院集中安排在本学院寝室内住宿,学生凭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的《北京大学寒(暑)假留校住宿审批表》到宿舍值班室办理入住手续,凡未签订《安全纪律责任书》的学生概不受理留宿手续。
(三)寒(暑)假期间未经批准留校的学生,应在每学期末考试完最后一门学科后3天内离校,在下一学期规定报到日前5天内返校。假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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