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2012级法学第四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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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海底捞餐饮公司是否存在侵犯商标权的现象呢?
那么,四川海底捞又是怎样维护自己权利的呢?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商标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2、哪些情形适用行政复议
结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照《行政复议条例》有关内容,商标行政复议主要受案范围包括:
1、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销毁商品、禁止广告宣传、收缴商标标识、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封存商标标识和责令封存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责令赔偿决定不服的。
◆ 相关理论
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类型(P267)
按照我国《商标法》第57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及类型:
1、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2、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3、伪造商标标识
4、更换商标
5、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6、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使用
7、其他侵权行为
◆ 相关理论
三、侵犯商标权的构成要件
因为侵犯商标权案件不同于普通的侵权案件的侵权构成要件。我们小组在讨论分析这个案件的时候,采用的是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法博士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芮松艳的观点。
1、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被告对于原告商标标识的使用应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只有符合这一要件的使用行为才可能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混淆的可能性
在判断是否会产生混淆可能性时,应结合考虑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到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因素。
◆ 基本案情
◆ 争议焦点
◆ 相关理论
◆ 法院判决
◆ 小组总结
◆ 法院判决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
新乡中院认为,海底捞公司系第983760号“海底捞”文字注册商标、第5369321号“好火锅自己会说话”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人,该两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海底捞公司依法享有诉权。
◆ 法院判决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
新乡中院认为,由于新派海底捞申请注册的商标尚未被核准使用,而新派海底捞公司未举证其享有任何商标权,其未经海底捞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海底捞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和相近的商标即美术作品《新派海底捞标志》,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 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乡市新派海底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第983760号、第53693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新乡市新派海底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300元,新乡市新派海底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3000元。
◆ 基本案情
◆ 争议焦点
◆ 相关理论
◆ 法院判决
◆ 小组总结
◆小组总结
1、如果认定新派海底捞侵权,属于我们所学过的哪种侵犯商标权的类型。
答:本案中,新乡新派海底捞属于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类型,其中新派海底捞公司所使用的“海底捞”被控侵权标识与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属于相同商标;“好火锅自己会说话” 被控侵权标识与海底捞公司的“好火锅自己会说话”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文字部分完全一致,属于近似商标。
◆小组总结
2、如果认定新派海底捞侵权,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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