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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无证运输烟草)案辩护词.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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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新怀的委托,指派我担任
李新怀被起诉书指控犯非法经营罪的一审辩护人。根据庭前查阅
的卷宗材料和刚才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现依《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新怀的委托,指派我担任
李新怀被起诉书指控犯非法经营罪的一审辩护人。根据庭前查阅
的卷宗材料和刚才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现依《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责任,提
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李新怀系从犯,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1、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新怀只是一名被雇佣人,并没有事先
与同案人“安定烟”(姓名不详,在逃)预谋从事烟草专卖品的非法
运输、销售活动。同案人“东宁烟”企图销售烟草专卖品来获取经济
利益而利用李新怀运输烟草,被告人李新怀只是想赚点正常的运
费,且到案发时都没有得到。
2、本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犯罪行为的实施人是没有抓
获的同案人,被告人李新怀从未参与具体生产和销售假烟的实施
行为,李新怀在本案的行为中只是受“东宁烟”的雇佣,想通过开车
运输获得报酬而被“东宁烟”劝诱下参与,属被动参与犯罪活动。相
比较于主动实施犯罪的“东宁烟”是居于从属地位。被告人李新怀被
动地听从“东宁烟”的指使,对于整个犯罪过程也根本没有发表意见
的机会和权力,处于被支配地位,为非法经营行为起到了较小的
辅助作用;
3、 被告人李新怀对涉案的烟草专卖品的价值并不知情,至
于这批烟草专卖品是在哪里购买的、购买价格是多少,准备卖给
谁、卖出价是多少等等关键问题,更是无从知晓。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 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
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李新怀的行为显然符合从犯的特征,是
仅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 条之规定,对于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应当作减轻量刑。
二、本案属非法经营未遂。本案运输的烟草制品在公路运输
途中被截获,经营没有得逞,没有实际交易。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
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新怀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
被抓获后,被告人李新怀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
好。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新怀在被抓获后,对自己所犯罪行如
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
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
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新怀还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李新怀的主观恶性不大,无犯罪前
科,系初犯。被告人在此案之前从未受过任何法律处分,平时表
现一贯良好。被告人之所以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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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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