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11
撤销缓刑建议书
( )字第号
社区矫正人员,男(女), 年月日出生, 族,居住地,户籍地。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 ) 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缓刑,附加。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
此致
人民法院
(公章)
年月日
抄送: 人民检察院, 公安(分)局。
撤销缓刑建议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