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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师〔2011〕128 号


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因公短期出国费用报销
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处、各单位:
现将《华南师范大学因公短期出国费用华师〔2011〕128 号


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因公短期出国费用报销
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处、各单位:
现将《华南师范大学因公短期出国费用报销有关补充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南师范大学因公短期出国费用报销有关补充规定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1—附件:

华南师范大学因公短期出国费用报销有关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加强出国管理工作,
规范出国费用的开支及报销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
文件精神,结合当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短期出国”(不包括前往港澳台地区)人员是指出
国时间在 3 个月以内,因办理或参加我校公务活动的如下人员:
(一)因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考察、合作研究等原因出国的
人员;
(二)因短期讲学、培训等原因出国的人员;
(三)因参加国际比赛及文艺演出等原因出国的人员;
(四)其他因公事由出国的人员等。
二、因公短期出国人员应使用的护照
(一)普通中国公民(指未持有外国居留证的中国公民)因
我校公务活动出国,须办理因公普通护照;
(二)持有外国居留证的中国公民,因我校公务活动往返中
国与其所持证件签发国之间,可以不办理因公普通护照出入境;
往返中国与其它非所持证件签发国之间,必须持因公普通护照出
入境。
—2—三、因公短期出国费用报销所须证明材料
使用学校管理的经费(包括预算下达经费、创收经费、专项
经费、各类科研课题经费等,使用各院系、部门福利基金出国的
除外)报销因公短期出国费用时,根据实际情况,须提供不同的
证明文件或材料。
(一)凡须持因公普通护照短期出国的人员,报销时须提供
因公普通护照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省外办或学校的批
文、对方的邀请函或会议通知等。
(二)持有外国居留证的中国公民,往返中国与其所持证件
签发录页复印件、
对方的邀请函、会议通知或其它能证明行程目的属公务活动的材
料(如果是往返我校与原工作单位所在城市,无需邀请函、会议
通知等)。
(三)外籍人员报销时须提供所属录页复印件、对方的邀请函或会议通知或其它能证明行程目
的属公务活动的材料(如果是往返我校与原工作单位所在城市,
无需邀请函或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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