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建设用地
第 三 章 建筑容量
第 四 章 建筑间距
第 五 章 建筑退让
第 六 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 七 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 八 章 居住区配套和遮挡)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 或无
两侧
单侧 或无
两侧
单侧 或无
28 (旧 区改建
24)
24
13
—
13
13
9
一
10
10
9
一
多层
(被遮挡)
28 (旧 区改建
24)
20
13
—
13
13
6
一
8
8
6
一
低层
(被遮挡)
28 (旧 区改建
24)
20
13
—
13
13
6
一
6
6
一
一
注:1、“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 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2、“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3、“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 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4、“—”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 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 米。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 定:
(一)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布置的 居住建筑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单位:米
控制间距 建筑类别
高层住宅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
低层住宅建筑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
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
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
墙
两侧
单侧 或无
两侧
单侧 或无
两侧
单侧 或无
高层非 住宅建筑
24
20
13
15
13
9
12
13
13
多层非 住宅建筑
18
13
9
—
12
9
6
一
10
一
6
一
低层非 住宅建筑
9
9
9
—
9
6
6
一
9
一
一
一
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 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一条除外)之间的最小间
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单位:米
控制间距
建筑类别
高 层
多 层
低 层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
或无
两侧
单侧
或无
两侧
单侧
或无
高层
18
15
13
一
13
13
9
一
9
9
9
一
多层
13
13
9
12
9
6
6
6
6
低层
9
9
9
——
6
6
6
——
6
6
6
——
注:1、裙房高度小于10 米(含 10 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 米、小于24 米(含 24 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 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 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二十条 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之间的 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控制。
第二十一条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 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相邻建筑间 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满足规定的有效日照要求(南北向 平行布置时,间距系数不宜小于 ;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 ,且不小于13m;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 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参照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 定间距),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第五章
建筑退
第二十二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流
铁路、各类管线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洪 环保、管线工程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 定。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 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退让间距只能作为道路拓宽、防灾救灾 人流疏散和沿街绿化等城市公共空间用地,不得设置围墙。
除经批准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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