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全文(4)
(二)紧要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紧要失职,假公
劳动合同法全文(4)
(二)紧要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紧要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紧要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须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展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紧要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须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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