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增加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本章内容和体系
第一节 领悟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其次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第三节 增加安意识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第一节 领悟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遵守法律包含两层含义:
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
依法担当并履行义务
遵守法律的主体: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气、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
(三)法律执行
广义: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即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具体包括:
中心和地方各级政府
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
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托付的社会组织
(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特地活动。
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与“法制”的区分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
“法制” 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
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存在,但不确定就是实行法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其次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从来源来看,都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
从基本内容来看,
法律权利:依法作或不作,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
法律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从范围来看,二者都有明确的界限。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法律权利的范围就是法律义务的界限,反之亦然。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三、法律面前人人同等观念
公民在遵守法律上一律同等
要求全部公民都必需同等地遵遵守法律律,依照法律规定同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同等地担当和履行法律义务。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同等
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化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赐予同等对待。
第三节 增加安观
(一)传统的安,即主权独立、领土平安、政治稳定等
(二)新的安是安、科技平安、文化平安、生态平安、社会公共平安是安法律学问
(一安法律制度
(三)经济平安法律制度
(四)网络信息平安法律制度
(五)生态平安法律制度
(六)社会公共平安法律制度
三、履行维护安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与民兵组织的义务
(二)保守国家隐私的义务
(三)供应便利条件或其他帮助的义务
(四)照实供应证据的义务
(五)刚好报告危害安行为的义务
(六)不得非法持有、运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育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索、分析、解决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讲法律
以法律为准绳
讲证据
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讲程序
讲法理
理由必需是公开的
理由必需有法律上的依据
理由必需具有法律上的劝服力
(三)培育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学习法律学问
驾驭法律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权威是指法的不行违背性。
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劝服力。
法律的外在强制力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法律的内在劝服力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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