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基本知识
基金(Fund)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式数是有限的
但这并不妨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大型企业、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在信息披露方面
比公募低的多,相关的信息披露较少,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对投资者公布投资组合和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
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到基金中,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其自身利益紧密相关
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1%~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优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故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其他特点
1. 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 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
2. 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3. 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4. 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
5. 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现在的投资时间多为1-3年)
6. 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 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8. 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9. 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 、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
随着财富水平提升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将加速发展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全面发展以2007年合伙企业法实施为标志
从1995年开始,原国家计委就开始研究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PE-private equity).
2005年下旬,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设立第一只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从此PE在中国大陆拉开了序幕
虽然还未出台专门的法规规范私募股权基金,但各方面在这个领域的摸索和努力从未停止过,尤其是2007年6月颁布的《合伙企业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促成了2007年下半年国内PE机构的成立热潮
扎根于中国经济土壤的新兴本土投资专业机构,将是中国未来私募股权基金最为活跃的部分,其中广大的中国民营资本显示了强烈的进入PE投资领域的愿望和兴趣。
2009年上市的242家中国企业中有50%的企业具有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支持,,%
2009年新募集的投资于亚洲(包括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有113支,。其中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募集金额在本季度增幅较大,首次占据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币种的领先地位
按组织形式分类的股权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形式
公司制:即按照《公司法》组建投资公司,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与监事会,再由董事会委任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或由董事会自己直接来管理基金资产。
信托制:2007年1月23日,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以规范。根据《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根据这一《办法》成立的信托计划实际上就是信托制私募基金。
契约制: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基金管理人通过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为投资者提供委托理财服务。契约制私募基金的优点是操作上一事一议,具有节税效果。但弊端是契约关系不够稳定,容易滋生法律纠纷,司法实践中对保底条款认识不一,可能会被认为是扰乱金融秩序而被认定无效,不利于各方权益的保护。
有限合伙制: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合伙企业法》并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其后管理办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又分成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类。因此有限合伙制度的设置,为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提供了法律保障。投资者能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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