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评估报告异议书
财产评估报告异议书
财产评估报告异议书
财产评估报告异议书范本
异议人(被申请人):徐泽涛、徐珏
被异议人:鞍山鞍山俊龙财产评估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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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评估报告异议书范本
异议人(被申请人):徐泽涛、徐珏
被异议人:鞍山鞍山俊龙财产评估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蔡茜
地点:鞍山市铁东区万科大厦2101
异议事项
要求鞍山俊龙财产评估事务所自行撤除鞍俊资评法报字
(2009)第012号评
估报告
事实和原因
异议人2009年5月5日收到该评估报告,认为该报告在合用法律、程序上和事实认定上均存在错误,现提出鞍俊资评法报字(2009)第012号评估报告依法应自行撤除的异议:
(一)、该评估报告程序错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司法判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五、六、九的规定
,司法判定应该由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的判定机构名册中载明的判定机构和判定人出具,且每项司法判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判定人。
鞍山俊龙财产评估事务所本身在辽宁省司法厅宣布的判定机构名册中没有
载明,其无权出具司法判定报告。评估报告上有三名判定人,在现场进行评估的仅蔡茜和杜利两人,程序上不切合法律规定。且本案是财产评估,而杜利本人是房地产评估师,不是注册财产评估师,杜利也不具备判定人资格,因此,该评估报告无效。
(二)、该评估报告合用法律错误错误。
该评估报告第六条所引用的法例依据错误,本案的评估双方都是自然人并非公司法人、也不是国有公司,评估财产也是私人财产,不受评估报告第六条所引用的法例拘束,其评估报告应自行撤除。
(三)、该评估报告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司法技术判定委托书》的规定,本次判定的内容为对水淹物品恢还原状、从头装饰费用进行评估,而该报告只是写明委托判定的财产现净值情况,对水淹物品恢还原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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