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颁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8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1998年11月25日【正 文】
第•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八)烟草广告;(九)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实行两级政府分级管理制度。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户外广告: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建成路段、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首都体育馆、北京工人体育场(馆)、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及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 路、京通快速路、京津塘高速路、京石高速路等地区的户外广告,上述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 同市规划部门划定;
(二)在市政公共设施和交通工具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三)户外广告设施高度超过7米或者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四)在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五)电子显示屏(牌)的设置;
(六)国家或者本市举办的重大活动有商业性宣传的户外广告。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批管理。
第九条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本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O
在本市进行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涉及发布户外广告的,主办单位应当经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申请利用户外广告阵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时间等;(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彩色效果图;(四)户外广告阵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五)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出具的建 筑物安全证明材料。
申请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有主管宣传的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设置广外广告的申请者按照审批权限将设置户外广告的申报材料提交市尸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由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分送规划、工商行政、市容环 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
(二)规划、工商行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查,、县市政管理 部门:
(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组织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对申请者提出的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进行联合审批,对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的,
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通知申请者按照规定程序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申请者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未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 实施,不得擅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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