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
六、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
(二)程序规范,遵循人事管理权限;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师德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特殊教育机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以及教研培训机构的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聘或辞退。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二章处理机构及处罚
第五条市教育体育局成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认定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违反师德规范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
(二)散布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经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
(四)歧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按成绩给学生排座次的;
(五)酒后进课堂或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的;
(六)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七)工作日期间擅自停课、随意放假的;
(八)教师间打架斗殴,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随意把学生驱逐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对学生施以辱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进行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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