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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关键词】民商法诚恳信用法律
【摘要】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中调整公平主体间交换关系的最为重要的法律,诚恳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主要原则,统率着民商法的全部条款。因此,诚恳信用原则,应成为法律界讨论的重要课1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关键词】民商法诚恳信用法律
【摘要】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中调整公平主体间交换关系的最为重要的法律,诚恳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主要原则,统率着民商法的全部条款。因此,诚恳信用原则,应成为法律界讨论的重要课题。
一、民商法诚恳信用原则的法律内涵
我国自民法通则确立诚恳信用原则以来,民法学界关于诚恳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有如下四种观点:(1)语义说。认为诚恳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与者不进行任何欺诈、烙守信用的要求。(2)一般条款说。认为诚恳信用原则是外延不非常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3)立法者意志说。主见诚恳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进展。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现的结果,当事人以诚恳、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依据公正正义进行制造性的司法活动是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4)双重功能说。主见诚恳信用原则由于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解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四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侧面揭示诚恳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因此各有其理论价值,笔者认为,“双重功能说”的诊释,反映了该原则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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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诚恳守信破坏现状分析
首先,社会信用在经济领域破坏严峻。目前,企业的经济欺诈,金融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相当普遍;另外,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着市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坑蒙拐骗等行为屡禁不止。阜阳奶粉大事、三鹿奶粉大事等社会信用缺失的行为严峻影响了我国经济的良性进展,损害了广阔消费者的利益。
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讨论所信用讨论中心主任陈新年指出:中国每年由于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信用缺失使一部分企业在短期内获利,但是从长期来看它增加了交易成本,扰乱了市场秩序,对社会贻害无穷。
其次,在司法工作中也存在着诚信缺失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法人主体资格确认的混乱和执行难等问题。另外,在诉讼中也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比如,律师因贪图个人利益而恶意诉讼,任意编造事实,出示和制造伪证,在上诉中提出与一审相反的证据,等等。
再次,一些企业通过设立人格独立的子公司进行资产转移。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交易,赚了钱被挪到母公司。但是,对于子公司没有力量偿还债务的状况,母公司拒绝担当履行债务的责任。以上的种种状况都严峻地损害了社会相关个人和群体的利益,损害了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和诚恳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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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中国诚恳信用的社会环境的法律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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