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16) 案例十六: 甲乙因事争执互殴, 甲用铁条打乙, 乙遂抽刀相向, 乙妻恐事情闹大, 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 又恐丈夫吃亏, 顺手拾起一木板递与其夫, 乙持木板与甲相抗, 不想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太阳穴, 致甲死亡。根据刑法理论, 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乙及其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 若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案例十六解答: 乙及其妻子的行为都构成犯罪。罪名应为故意伤害致死。乙妻将乙的刀夺下, 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将甲杀死的后果, 她将木板递与乙的行为, 主观上不能说没有伤害甲身体健康的故意, 至于木板上有钉子, 打入甲的要害致死的情节是乙与其妻始料未及的, 甲的死亡与乙夫妻的共同伤害行为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案例十七: 被告人曾铮,男 45 岁,捕前系某市公安局干警。 1995 年6月 21 日被捕。 1990 年6月 2 日,被告人曾铮与本单位部分干警和单位打字员顾×× (女) ,应邀到邹×× 家喝酒。喝完酒后, 几个人在一起返回单位途中, 与曾铮的妻子王彩娥相遇。王彩娥原来就怀疑曾铮与顾×× 关系暧昧, 看到曾与顾又在一起谈笑风生, 更加怀疑曾、顾的关系不正常, 便负气回家。当晚 7 时许, 曾铮与王彩娥在家中为此事争吵不休。争吵中曾铮说:“你怀疑我不清白, 我死了行吧。”王彩娥便回答说:“你死了, 我也不想活了。”曾闻听此言, 马上说:“干脆咱俩一块死。”说完把自己佩带的“五四”式手枪从枪套中取出, 表示愿意与王彩娥一块死。王彩娥情绪激动地说:“要死就我死, 你留下照顾孩子, 孩子还小, 不能没有人照应。”王彩娥两次上前从曾手中夺枪都未成功, 曾铮持枪进入卧室。王彩娥跟随而进。曾铮说:“咱俩今天一块自杀, 你有什么东西要交代的, 给你们家写个话。”王便去写遗书, 曾铮在王彩娥快把遗书写完时,自己也写了一份遗书。随后,王彩娥对曾说: “你把子弹装上枪给我, 我先死。”曾从枪套上取下五颗子弹上了膛,使手枪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王见此情景,便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从曾手中夺枪,在谁也不肯松手的情况下,曾铮提议把枪放在卧室里,两人到客厅里坐坐, 说完把枪放在床头柜上, 朝客厅走去, 王彩娥见曾铮走到卧室门口, 便抓起枪, 对准自己的胸部开枪,曾铮听到枪响,马上回头,见王彩娥已倒在血泊之中,立即喊邻居前来察看,同时将枪中的子弹退出, 把枪装入身上的枪套。王彩娥被送到医院, 经查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侦查实验和复核鉴定, 王系枪弹近距离射击胸部, 穿破右心室, 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致死, 属于自己持枪击发而死。问题: 曾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案例十七解答: (1) 曾铮的行为构成犯罪。自杀是自己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杀不构成犯罪, 无论是单人的自愿自杀行为, 还是相互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 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在相约自杀的场合, 必须相约自杀各方都有真实的自杀决心。如果一方假意表示愿意与对方一同自杀, 但实际上并不想自杀, 就不能按相约自杀来处理。但如果相约各方都有真实的自杀决心,结果有的自杀成功,有的自杀未成功,并且重新认识到生活的美好, 不愿轻生时, 仍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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