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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提前还贷行为的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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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提前还贷行为的分析
赵宏津 【摘要】现个人向银行贷款买房,并以该房屋的相关权利作为担保已经成为中国个人买房的一种最普遍的方式。近来,受各方面因素影响,这种贷款中提前还款已经成为一种热潮。本人从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法低是直接动因。2002年2月以来我国已连续八次降息。2002年2月21日这次降息后,%,下降幅度较大。一方面,由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利率的下降使得借款人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融通资金。另一方面,由于连续八次降息后,我已经很低,再度降息的空间很小。因而,借款人将未到期的“高利率贷款”置换为“低利率贷款”就成为理性的选择。
(3)国有企业、单位虽然将房改纳入体制改革之中,但是大多数单位并没有完全放手住房福利,而是选择了住房公积金的货币补贴方式,这使得个人手中所能拿到的金钱大量地增多,还贷能力也相应地提高。
(4)从心理角度而言,中国人并不像西方人,习惯于“今天花明天的钱”,靠贷款过日子。“寅吃卯粮”会给大多数传统的中国人带来心理上的压力。在“无债一身轻”的心理作用引导下,大多数人选择提前还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的法律效力

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条文对之进行规范,贷款合同中也通常只会对滞期还款进行规制,而对提前还款常常遗漏。对其效力,理论界多持“违约”或者“有效”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原因如下:
1、由公平角度出发。贷款的种类有很多种,但是仅就个人住房贷款而言,当事人一方――借款人为商业银行,另一方――贷款人多为中等或中等以下收入的平民。这一点不难理解:试想,真正有能力能够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富人们又怎么会选择贷款买房呢?所以一方面是财大气粗的银行,另一方面是平民,贷款条件的制定、实行,几乎全部都由银行掌握。这就是为什么贷款合同条款的组成多为格式条款的原因。另外,在个人住房贷款的另一层法律关系――抵押担保关系中,贷款方是以房屋所有权或者所有权的请求权作为担保,而房屋对于贷款买房的平民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在这种条件下,银行可以说是完全掌握了担保法律关系、贷款法律关系的主动权,因此它也已经有比贷款人更多的自由和可能性来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针对疏漏的提前还款这一点,应当作出有利于贷款人――社会弱者的解释。否则有悖公平。
若将提前还款认定为违约,那么其产生的不公平还体现在对于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曲解上。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似乎为银行认定提前还款行为违约提供了依据。[6]但是从财物管理学的角度来看,提前还贷并不会侵犯银行的利益。还是前面的例子,将风险与交易成本等因素考虑在内时,假设银行愿意以5%的利率让贷款人提前28年还贷,那么根据净现值的计算公式,,()净现值相比,银行依旧可以获得一部分收益。并且由于银行可以利用这笔款项进行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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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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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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