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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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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浅谈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企业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由于涉及资本弱化问题,一直是企业特别是涉外企业所得税征管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 号), 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笔者认为,执行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收入和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要把握“一个原则、两个标准、三个条件”,并弄清五个政策问题。一、企业利息收入实行全额征税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 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此, 财税[2008]121 号规定,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不管利息支出方能否得到抵扣,取得方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例1:甲、乙、丙三公司于 2008 年1 月共投资 1 500 万元设立丁公司。甲公司权益性投资 300 万元,占 20% 股份; 乙公司权益性投资 450 万元,占 30% 股份; 丙公司权益性投资 750 万元,占 50% 的股份。 200 8 年1月, 丁公司以 10% 年利率从甲公司借款 750 万元,以 9% 年利率从乙公司借款 800 万元,以 7% 年利率向丙公司借款 900 万元。假设甲、乙、丙、丁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 8% ; 丁公司实际税负高于甲公司,且丁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乙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丁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丙公司。甲公司自丁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 75 万元( 750 × 10% )、乙公司自丁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 72 万元( 800 × 9% )、丙公司自丁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 63 万元( 900 × 7% ),因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故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须遵循两个标准实施条例对企业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14 号)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作出了解释: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三、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不能超过规定的扣除比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 规定: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 的, 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08]12 1 号还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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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