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责任追究案件的审理——定襄县纪委、监察局作者:佚名日期: 2011 年 07月 12日来源:本站原创浏览: 3次我要评论(0) 2004 年4 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详细列举了九种责任追究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之后, 2005 年3 月国务院又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务员法》,均对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我县纪委在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的基础上, 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按照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2005 年以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办审结责任追究案件 7 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7 人,无一起申诉、复议,较好地达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充分显示了责任的强制性、制约性和权威性, 有力地促进了反腐倡廉的深入开展。同时, 在工作中通过调卷查阅、回访受处分人、社会问卷调查等方法,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研,并结合近几年来的查审实践, 我们认为全面把握责任追究案件的特点,准确区分责任主体的责任,明确恰当的追究范围, 是办好此类案件查审工作的关键所在。一、全面分析责任追究案件的特点,夯实案件查审的基础。从近几年案件查审的实际工作和责任追究案件情况分析, 责任追究案件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 、违纪主体的群体性。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侵权要赔偿”,指出了“责权相符”在党委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性,党和人民给予权力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应的责任,接受权利的同时就理应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党政领导干部如果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就理应受到责任追究,否则无法给受害者和广大人民一个交待。因此, 一旦部门或部门的主要领导和若干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 造成群体失职的违纪行为, 都需要作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一把手负总责, 其他成员负直接责任, 有的一案涉及 13 人,少的也有 2 人,均被追究责任。 2 、违纪事实的多样性。责任追究案件涉及违反规定的内容广泛,是这几年查办审结案件的明显特点,几乎覆盖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全部内容。 2005 年的因环境治理工作不力,环保局长及 3 名乡镇长受到责任追究; “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案件责任追究, 2006 年因河边镇发生重大火灾责任追究案件, 宏道镇发生种植毒品原植物责任追究案件; 2007 年的高考泄密案, 2008 年至 2009 年,因信访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18 名乡镇领导被责任追究。 3 、违纪主体的特殊性。责任追究案件与单纯的失职类案件相比,有其相对的特殊性。首先是对象特殊,即违纪主体只能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而不能是别的组织和个人; 违纪客体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查处的对象是违纪者中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其次是内容特殊, 尽管领导干部本人不是当事人, 也没有直接参与, 只要属于管辖范围出现问题, 只要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就追究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领导的责任。就如大部分被调查人在刚接受调查时都会说, 我不知道这事, 都有我当时正在开会……等正当理由,其实,不知道本身就是失职,何况还有推脱责任的思想。 4 、追究方式的交叉性。对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在追究的方式上既有对领导班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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