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驳回起诉裁定书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 )× 民终字第×× 号上诉人(原审××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原审××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加入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与二审维持原判大概改判用的民事讯断书样式类似。) 上诉人××× 因……( 写明案由) 一案, 不屈×××× 人民法院( ×××× )× 民初字第×× 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果然(或不果然)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确当事人和诉讼署理人等)到庭加入诉讼。(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概述原审裁定的重要内容和上诉人的上诉恳求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等。) 本院经审理以为, ……( 扼要叙述二审驳回上诉大概取消原裁定的真相和理由。偏重对原审裁定是否准确,上诉是否有理, 举行阐发论证)。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执法条款子)的划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效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写明诉讼用度的包袱)。”第二、取消原裁定的,写: “一、取消×××× 人民法院( ×××× )× 民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 人民法院对本案举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指令举行审理的,此句不写)。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年×× 月×× 日(院印) 本件与原来核对无异通告员××× 篇二: 张德忠诉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张德忠诉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发布日期: 2011-09-21 问题提示: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按责任比例赔偿”约定的效力? 【要点提示】 1 .财产损失保险中,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关于“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的约定不符合财产损失险的损害填补原则,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保险人据此提出的被保险人无责,则保险人免赔的,应按照免责条款的要求审查其效力。 2 .在第三人致害的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在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获得法院生效判决支持后,因侵权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其损失无法得到填补时,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就未获赔偿部分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例索引】一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9 ) 甬慈商初字第 595 号( 200 9 年7月8 日)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 )浙甬商终字第 894 号( 2009 年 10月 20 日) 【案情】原告(上诉人) :张德忠。被告( 被上诉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 年1 月,原告就浙 BU9842 双环小客车向被告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等险种, 保险期限为自 200 7年1月24 日零时至 200 8 年1月 23日 24 时止, 其中《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26 条第 1 款的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于 2007 年1月11 日支付了全部保险费。 2007 年6月3 日上午, 原告之子张晔栋驾驶保险车辆( 内乘俞月萍、张哲荣) 行驶至芦庵线 9KM + 300M 处, 与湖北人董作堂驾驶的甘 P03868 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 与此同时右翻后的甘 P03868 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厢压住浙 BV7149 号轿车, 造成保险车辆上张晔栋、俞月萍、张哲荣以及浙 BV7149 号轿车上司乘人员黄叶春、乘客王月英等五人死亡、浙 BV7149 号轿车上乘客黄其康、李菊香、黄雪青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董作堂负全部责任、张晔栋等无责。浙 BU9842 双环小客车因本起事故已报废回收。 200 7 年6月 22日, 经慈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 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前的价值为 72400 元。原告向被告索赔车辆全损 72400 元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30000 元, 被告以保险车辆于 2007 年6月3 日在芦庵线发生的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于 2008 年 12月 30 日作出拒赔通知书,并于 2009 年1月4 日告知原告,对拒赔理由注明为保险车辆无责,不属于保险责任。另查明:原告及其妻来爱玲与董作堂、顺达物流甘南大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方于 2007 年 12月 26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 2008 年2月4 日作出( 2008 ) 慈民一初字第 34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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