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附件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 加强和规范省级会议费管理, 精简会议, 改进会风, 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节约会议经费开支,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部门的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省级部门, 是指省委各部门,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政协办公厅,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省级各民主党派、省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 规范会议费管理。第四条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省党代会、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省“两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外,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 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8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省级会议分为四类。一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州(市) 、县(市、区)党委、政府或省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省级部门召开的, 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州(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省级部门内设机构召开的, 要求州(市) 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 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第七条省级会议实行分类审批。一类会议。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拟定方案, 经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审签后,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二类会议。由各单位拟定方案, 省委各部门报省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省政府各部门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三、四类会议。各单位应当编制年度会议计划( 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1次, 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 1次, 召开四类会议应当根据单位业务工作 9 需要、会议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省党代会、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省“两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纪委全委(扩大) 会议, 参会人数和会期按党章、法律等规定执行, 严格限定会议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 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会期一般不超过 2天。开到州(市) 级的会议, 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 120 人; 开到县级的会议, 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 350 人。应当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2 天,参会人员控制在 100 人以内, 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0% 以内。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1 天,参会人员控制在 80 人以内, 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5% 以内。四类会议会期控制在 1 天以内, 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 一般不得超过 50 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1 天。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 1 天。各单位召开二、三、四类会议,原则上开到州(市)级,需请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须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需请州(市) 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须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10 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级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 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 并送省财政厅备案。第三章会议形式及场所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降低会议成本, 提高会议效率。召开到县或乡一级的会议、只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及作出有关工作部署且不涉密的会议, 一律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不请外地同志在主会场参会。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接续召开。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 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 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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