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itten by Peter at 2021 in January
公司法务培训
公司合同签订、履行的风险提示与防范及员工职责
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公司的内部治理和外部交易都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捌日{13}
{1}、标题,表明性质。标题在纸张顶部书写,标题与正文间不留空行。
{2}、“为。。。。。”表明借款目的,防止其他之债如赌债等进行抗辩,尽量定格书写。
{3}、通常,“今借某某多少元”。即表示借款已实际给付,但一旦发生纠纷,提出未收到款项时有发生。因此,要表明“收到”强调已经实际给付。另外,现在法院审查中,大额借款要有银行过付凭证,没有,必须其他其他证据举证,借款给付。高利贷。
{4}、借款人全名,注意别名,与身份证一致
{5}、付身份证作为附件,身份证是唯一的,有明确的被告。
{6}、“现金”表明出借方式,如银行转账,应表明“银行转账”,并保留转账凭证。
{7}、
案例:
1、公款达到私人账户,起诉公司法院不支持。
甲公司到乙公司提货,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货人将货款交给乙公司员工XXX。甲公司人员向XXX交付了货款后,乙公司拒绝发货。甲公司起诉至法院,乙公司称公司并未收到甲公司货款,不能发货。甲公司败诉。
甲公司在打款前应要求乙公司出具《确认函》,以乙公司名义确认XXX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为其公司业务往来账户,甲公司收到《确认函》后,交款时再有乙公司出具收据并加盖乙公司公章。
2、借款时不打借条打收条
王某向郑某借款3万元,并为赵某出具收条:收条,今收到赵某3万元”。赵某向法院起诉后,王某辩称:为赵某所打收条是因为赵某原先欠我3万元,由于我丢失了王某的借据,因此在赵某还款时给赵某写了收条”。赵某败诉。
3、中国的文字博大精深,防止利用文字歧义赖账。
李某借了周某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李某归还了1万元,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重新出具借条(欠条):“李某借了周某现金10万元,现还欠款9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理解为“尚欠”。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扔欠9万元,因此败诉。
讲义提纲:
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当事人的审查
二、标的数量
三、标的质量
四、履行地点
第二部分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采购合同
1、收货 2、验货 3、对账、付款
二、销售合同
1、发货、送货 2、对账、收款 3、追款
三、合同管理
第三部分 员工工作岗位职责
一、当事人的审查
1、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状况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其项目是否合法等。如果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的真实身份。若出面签约的是某业务人员时要注意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委托证明,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审查方式:营业执照、银行贷款证明、上网搜索其是否有诉讼纠纷、被执行情况等。
3、关于盖章的问题。建议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避免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
二、标的质量
1、采购合同有关产品质量的约定要明确,细化,可操作性强。可由公司生产部门提出细化的质量要求以及详细的验收标准。
但质量保证期最好不作约定,如有约定产品质量验货的相关条款,就应当按约定的时间严格验货,发现不合格应当立即向上级反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保留通知凭证。(验货及通知义务)
2、销售合同则反之。质量保证期限要约定清楚,且尽量短。
三、履行地点:指当事人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地方。
履行地点一般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履行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
履行地点还涉及合同出现纠纷时,哪个法院有管辖权的问题。
合同如无约定则从法。《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部分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采购合同
1、收货:
(1)收货人员签收送货单时,一定要点清产品数量,并且只对送货数量确认,对产品质量、交易金额不予确认。
(2)交付时标的物超出或少于约定数量的相关约定
《合同法》第162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2、验货
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我国合同法第158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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