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
《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明确了政府的工作职责
保障了防治经费的投入机制
保证了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开展
统一了防治工作存在一些问题的认识
体现了我国政府落实艾滋病防治承诺的决心和行动
三、《条例》体现的主要提供经费保障。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规定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以及预防控制等工作,建立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突出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国家的鼓励和支持下,开展相关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三)突出反歧视,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益,同时也明确了其法律责任
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权利。
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
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应当接受有关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调对公众的普及性宣传教育。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在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等交通工具的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四)强调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加强对学生、育龄人群、进城务工人员、妇女等重点人群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和支持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把艾滋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有无专业队伍影响非常大,很多技术问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的专门人员解决,必须建立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系统,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医疗救助和公共卫生服务环境。
为规范艾滋病防治工作,《条例》规定建立三个技术支持系统,即艾滋病监测网络系统,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系统,医疗机构的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系统。
(五)建立和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技术支持体系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
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互相配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六)确定了推广使用安全套、药物维持治疗等预防干预措施的法律地位
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与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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