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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事件引发的思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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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事件引发的思考近日, 微博上一张照片被广泛转载, 引发热议, 照片上男孩子被一个教师揪住双耳, 身体离地近 20 厘米,男孩哇哇大哭,与之形成先鲜明对比的是女教师脸上的笑容。这就是在浙江省台州温岭市的一家幼儿园所发生的虐童事件。照片上的女教师成了千夫指的对象。当天, 这名女教师即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寻衅滋事罪, 这不免让人觉得公安机关是在找个罪名扣上去。有网友呼唤, 为什么不是虐待罪或者是虐童罪。对此, 公安机关也给出了相应的解释。首先, 我国刑法中并无虐童罪这一罪名,其次,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是家庭成员,男孩子显然不是女教师的家庭成员,而女教师对男孩所实施的行为符合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随意殴打他人。近些年来, 幼儿园中幼师虐童事件屡见不鲜, 也有人提出了是否需要在刑法中增设虐童罪的想法。无论何种建议, 大家的想法都是想严厉惩治这类行为, 因为它是对儿童身体上和心灵上极大的伤害。虐童事件也引起了我的一些思考。首先, 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是否过于狭窄。根据法律规定, 有些有虐童行为的人是不会违反刑法上对虐待罪相关规定的。我国现行刑法上的虐待罪规定了其犯罪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而且这里的家庭成员是基于血亲关系, 婚姻关系, 收养关系在同一个家庭中生活的成员。不具有亲属关系, 即使在一起共同生活也不能成为犯罪对象。这一规定就把虐待罪的犯罪对象限定在了一定范围之内, 这样做肯定是有相应的立法目的。原因之一应该是, 刑法的规定多是针对一些常见多发的事件,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种虐待行为更易产生,像生活中常发生的不孝儿女虐待老人,父母虐待打骂孩子,也有夫妻之间的丈夫虐待妻子,情节恶劣的, 都会受到刑罚处罚。但是随着社会发展, 社会分工不断细化, 又出现了新的问题。近年, 家政服务发展迅速, 儿女无暇照顾父母的, 会到家政公司请人来照顾, 尤其是照顾一些生活不能自理, 卧病在床的老人。家政服务人员虐待老人的事件也开始变多。有些保姆对老人实施辱骂, 抽打的行为。为了减少麻烦, 很少给老人进食, 饮水。多数情况下, 都是老人遭受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虐待后才被儿女发现及时制止。针对这些行为, 情节较轻不认为是犯罪的, 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较为恶劣的, 虐待罪就无能为力, 因为其不符合犯罪主体, 如果适用故意伤害罪其受到的伤害需要达到轻伤以上, 而家政人员的行为可能不会对老人的身体产生直接, 明显的伤害, 但是可能有持续时间长, 手段多样残忍等恶劣情节的表现,让老人的精神遭受极大的折磨。而像上述案件,以寻衅滋事罪的名义逮捕,很难让人觉得心服口服。单单就这两类高发事件, 若要以刑罚手段惩治犯罪者,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就很难找到适合的罪名。其次, 我认为尽管幼师虐童行为是不能又虐待罪来惩治的, 但是没有必要增加虐童罪这一罪名。徐宗新说, 刑法上增加是要在广泛的社会调研基础之上的, 立法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 并且还要考虑到立法之后产生的社会影响。虐童事件被广泛报道, 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进而, 人们想到用最严厉的手段, 刑罚来惩治, 完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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