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5-9-29 ( 2005 年9月 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市)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工程业务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技术负责人聘任文件以及其他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 (五)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增加其他勘察、设计资质或临时资质转正的,还应提供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和勘察、设计业绩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转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第八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实行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标准的,重新核定资质。第三章资格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在执业资格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一条在本市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 (三)劳动合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供原注册执业专用章;注册期满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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