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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交警同志:我真的知道错了,我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给您带来困扰与麻烦,给街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或危险的严重性,以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极大的可能性,因此按照《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将“飙车”者的责任年龄界定为年满16周岁,而将是否年满18周岁作为情节予以考虑则更为妥当。
三、“飙车”客观方面及如何认定之思考1、并非所有的超速驾驶行为都构成“飙车”
“超速驾驶”是相对于法定最高限速而言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机动车行驶速度,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因此,如果在路况良、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以35公里的时速行驶,毫无疑问是属于超速驾驶的行为。但这样一种超速驾驶行为往往对于交通安全和秩序的社会危害是极其轻微的,如若要求其承担较为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是不是有不公平的重大嫌疑?
2、“飙车”是否以超过最高限速一定比例为唯一的认定标准如前所析,在路况良、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以35公里的时速行驶认定为“飙车”有失公平的嫌疑但是如果是在路况复杂(如可能有人员聚集的地方)时,即使以最高限速30公里的时速行驶,所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也将会是非常严重的。由此,速度造成危险并不是绝对的,超过最高限速一定比例的超速驾驶行为固然是一种危险行为,但是即使没有超过最高限速,但是也并非一定不会造成危险!
因此,这里的“限度”是不是应当理解为不超过最高限速一定比例且能够确保交通安全的合理行驶速度,而不应当仅仅理解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所规定的最高限速或超过该最高限速一定比例的超速驾驶行为呢?
3、“飙车”超速限度的认定标准应当区分为两种情形(1)一般情况下的“超速限度”认定标准
所谓“一般情况下的认定标准”就是指在路况良的情况下对“飙车”行为的认定标准。既然是在路况良的情况下,则只能以超过最高限速一定比例为认定是否构成“飙车的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普通公路的最高限速是30—70公里,高速公路的最高限速不超过120公里;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是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为区别标准,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但是以上述规定作为“一般情况下的超速限度认定标准”是不恰当的,而且上述规定本身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因素。
如果以上述规定为“一般情况下的超速限度认定标准”,那么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公路上,以60公里的时速行驶就已经超速100%!而在高速公路上即使时速达到180公里,却尚未超过限速的50%!在熙熙攘攘的城市道路上以60公里的时速行驶,和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以180公里时速风驰电掣行驶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相比而言,两者的危险程度极有可能相若或者是后者高于前者。因此,应对道路性质与条件加以区分,而不是作为适用唯一的标准。
(2)特殊情况下的“超速限度”认定标准“特殊情况下的认定标准”,是指在路况复杂的道路或者没有限速的非道路上行驶的情况,因此不应当以行驶速度作为认定标准,而应当以是否能够确保安全为构成“飙车”的标准,只要驾驶速度严重的扰乱了秩序或对周围车辆、人员构成严重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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