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商品投诉案例 1: 2005 年1月9日, 消费者李先生打来电话咨询,在“特价商店”中购买的皮鞋为什么没有“三包”服务?在李先生的陪同下, 工作人员来到我市中心广场某“特价商店”了解情况。据经营者介绍说, 该店所有鞋类商品均以“甩货”价格销售, 件件商品明确标著“处理品”, 售后不再提供“三包”服务。工作人员对经营者和消费者详细的解释了我省现在对于鞋类商品所适用的法规为《黑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责任规定》, 该规定第六条第 7 款中明确指出,根据市场变化,作价格变更销售(削价、降价、让利等)的鞋类商品也应实行三包; 因质量问题作价格变更的, 应标明“处理品”。以该店现状来看,所谓“特价销售”无非是商家采用的销售方式,而非商品本身存在瑕疵需要处理, 所以该店所售商品必须全部提供“三包”服务。同时,该店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欺诈消费者,消协将提请相关行政机关介入调查。案件点评:在本案查处中,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起到了关键作用。消协提示: 无良商家“销售”手段日见出新, 消费者也要加强防范意识。在日常消费和接受服务时对于有疑虑的“新生事物”可多向消协咨询了解,避免蒙受损失。鞋类商品投诉案例 2: 2005 年6月 19 日,消费者杨小姐来到消协投诉时称,自己 5 天前在绥市某鞋店购买一双皮鞋出现掉色现象,请了“懂行”的朋友来看,怀疑不是皮鞋,杨小姐表示,当时自己并没有看好该鞋,而是由于鞋店内一位销售人员的极力推荐才决定购买,同时, 该销售人员反复介绍该鞋皮质优良, 做工精致。接到投诉后, 工作人员来到该鞋店了解情况,据销售人员介绍,该鞋确实不是皮鞋,在开具的信誉卡上也未标明皮鞋字样。工作人员详细查看了杨小姐手中的信誉卡, 发现上面确实没有记录皮鞋字样及销售时经手人的签字, 仅仅能看到购买日期和鞋子的商标品牌。由于消费者所能提供证据十分有限, 最后本次调解只能以失败告终。同时, 消协建议消费者可就该商品情况向有关行政部门提请鉴定。案件点评:商家的口头承诺,事后往往无从考究,所以不能作为投诉的凭据。消费提示: 消费者购物消费时, 不但要注意索取信誉卡, 还要留意商家的种种承诺是否都被如实记录在内,以便出现问题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 1: 脱胶不保修去年 6月,市民吴女士到某知名品牌鞋店购买了一双价值 358 元的休闲鞋,但只穿了一周鞋子就脱胶了。为此,吴女士找到鞋店要求退换。而店主告知吴女士,鞋子一个月内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断底、断面或者同一部位经过多次维修无效的才能退换,而脱胶属于轻微质量问题,只能保修。经过协商,店主同意给她补足差价更换了同一品牌其它款式的鞋子。点评:目前国家对于鞋类的“三包”期限并无明确规定,不同鞋类品牌所执行的标准差别很大,一旦出现纠纷,只能由双方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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