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降低个人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降低个人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建立分、支行级管理员用户及数据上报员用户,并对总行所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员用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员用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分、支行推荐本单位合适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员用户人员,负责受理信贷业务中有关个人信用信息情况的查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查询
第六条各单位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通过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之外,各单位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见附表1),或者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未取得客户书面授权的,不得私自进行查询。
第八条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的,查询员必须详细填写《贷后管理查询登记簿》(见附表2),并经过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查询。
第三章数据报送
第九条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具体操作流程按照xx银行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日常工作流程执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条总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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