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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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 引言
1、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合法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2、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 西方
()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标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PHOSITA)
-一种假设的“人”,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不具有创造能力
-可以从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作用:确定授权发明的“高度”
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避免事后诸葛亮
Would+could
想得到+做的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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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审查指南》: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再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产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广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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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充分公开与清楚、支持
“公开”换“保护”的原则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判断标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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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单一性
(A31)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立法目的:经济/技术原因
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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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修改超范围
(A3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外观设计——原图片或者照片
R43 (分案申请不得超范围)
R53(驳回理由)
R56(无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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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现:
发现自然规律、现象,科学理论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与方法;不是技术方案(未利用技术手段,不解决技术问题)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有生命的人或动物,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非治疗目的)
药物及其用途(用途权利要求)可专利
动物和植物品种;不包括微生物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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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5)
(1)“法律”
(2)“违反”,不包括由于滥用而违反法律的,或者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缺点的(指南),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 R10 )
(3)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获取或利用,并依赖 遗传资源(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R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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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初步审查
发明:
早期公开+迟延审查
三、专利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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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申请的相关文件
发明:-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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