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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业协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为增强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协会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本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会籍系指会员资格的申请、1 / 6
深圳建筑业协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为增强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协会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本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会籍系指会员资格的申请、审批,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变更,会员资格的丧失。
第二条 本办法是会籍管理的基本规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相关文件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入会管理
第三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并吸收自然人为个人会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深圳建筑业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3、在深圳地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设计、教育部门。
(一)施工企业团体会员提供如下资料:
(1)资质证;
(2)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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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许可证;
(4)在本会网站上下载并填报会员单位情况表等资料;
(二)非施工企业团体会员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文件;
(2)在本会网站下载并填报会员单位情况表等资料。
二、个人会员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3、对深圳地区建设有一定贡献业的非团体会员中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4、团体会员中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士。
第五条 会员证及审验管理
1、责任部门审核入会资料合格后,报会长审批,制发团体会员证书或个人会员证书,并建立会籍档案。
2、 会员单位应按会员证的要求如实记录相应事项。
3、会员证实行每两年审验一次的审验制度,逢单数年份进行。
4、责任部门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员单位异动状况。
第六条 实行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宜选派本单位综合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的人员,负责与协会的联络工作,联络员应取得公司的授权,更换联络员应书面通知协会,联络员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协会的工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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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的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执行本会的决议;
4、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5、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变动后的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秘书处具体工作部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 会员是参加协会活动的前提条件,非会员单位也可以参加协会活动,但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条 协会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会员单位”“优秀联络员”评选活动,逢单数年份进行。优秀会员单位是评选市优秀施工企业的基础。在企业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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