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河南省马路路政管理规定【 1】
第一条 为加强马路路政管理 ,庇护马路路产 ,保障马路完好、畅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和有关法律、规矩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和
个人 ,利用马路修建可供车辆出入的道路的 ,应该根据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运送煤、灰土、油料、砂石、化学液体等易遗漏、易
抛撒物资的车辆 ,应该实行防护措施 ,不得污染、损坏马路。污染、损
坏马路的 ,应担当清理和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在马路上举行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应该实行措施维护
交通 ,并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显然的施工标志 ;不能绕行的 ,施工单位应该修建暂时道路 ,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五条 马路的护路林 ,不得随意砍伐 ,确需更新砍伐的 ,应该经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 ,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六条 马路两侧边沟 (截水沟、坡脚护坡道 ,下同 )外缘起 米的土地为马路用地 ,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马路用地尚未确定权属的 ,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管理部门举行清理、勘察、记下 ,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确认权属。
第十七条 在马路两侧修建建造物或地面构筑物 ,其建造设施边缘与马路设计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需符合以下规定 :
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 15 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乡道不少于5米。
马路管理机构应该根据前款规定的建造控制区的范围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该标桩、界桩。
第十八条 除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 ,禁止在马路两侧建造控制区内修建建造物和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建造控制区内埋设管线、 电(光)缆等设施的 ,应该事先报马路管理机构批准。
因为马路改造、扩宽进入控制区的建造物、构筑物和设施 ,未经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原址上扩建、改建。
第十九条 在马路两侧建造控制区边缘从事商店、 饭店、车辆修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该设置停车场地。需停驶的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地 ,不得在马路上停放。
第二十条 在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该符合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超过马路、马路桥梁、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不得在马路、马路桥梁或者马路隧道内行驶。
马路管理机构应在马路、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第二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值 :
一、轴载质量 :
1、单轴 (每侧单轮胎 )轴载质量 6 吨,单轴 (每侧双轮胎 )轴载质量
吨;
2、双轴 (每侧单轮胎 )轴载质量 10 吨,双轴 (每侧单轮胎、双轮胎 ) 轴载质量 14 吨,双轴 (每侧双轮胎 )轴载质量 18 吨;
3、三联轴 (每侧单轮胎 )轴载质量 12 吨 ,三联轴 (每侧双轮胎 )轴载
质量 22 吨;
4、集装箱 (IAA 或 2× ICC)半挂车双联轴 (每侧双轮胎 )轴载质量 20
吨。
二、货物装载的高度、长度、宽度和车货的总分量 :
1、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 米;
2、车货长度 25 米;
3、货物宽度 米;
4、每辆车货总重 40 吨。
第二十二条 省马路管理机构应该按照超限运送的管理实际 ,在重要路段上统一组织设置监控装置 ,对超限运送车辆实施检测。
超限运送车辆驶入马路的 ,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该责令立刻停驶,并就近卸下超重部分物资。
运送车辆超过马路限载标准行驶马路 ,对马路造成伤害的 ,必需依法担当马路伤害赔偿责任 ,并按规定赔偿造成马路伤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运送不行解体的物资、设备 ,超过第二十一条规定值及马路构造物设计荷载的 ,承运人应向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审批手续 ;跨市地运送的 ,承运人应向省马路管理机构提出运送申请 ,
办理审批手续。
马路管理机构接到承运人运送不行解体物资、设备超限运送的
申请后 ,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打算 ,批准马路运送的 ,应签发《超限运送车
辆通行证》 ;未批准运送的 ,应通知承运人 ,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经许可运送不行解体物资、设备的车辆 ,超过马路、马路桥梁及构造物设计荷载标准的 ,必需按要求实行有效的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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