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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考核理办法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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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 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 〕 40 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 交安监发〔 2012 〕 175 号) 文件精神, 规范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 900 分( 满分 100 0 分, 下同) 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 700 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 600 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2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 、义乌交通运输局,嘉兴, 台州、舟山市港航(务)局负责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以上部门统称为主管机关。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第七条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第二章初次考评和发证第八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向主管机关申请达标等级。第九条申请一级达标的交通运输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交安监发〔 2012 〕 175 号文件精神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考评申请; 申请二、三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浙江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 形成自评报告, 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 3 ( 申请表格式见附件)。第十条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分公司) ,并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实体; (二) 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第十一条初次考评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三)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第十二条主管机关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 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管辖范围; (二)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应告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第十三条对满足申请要求的企业, 主管机关应结合企业的申请确定考评机构。考评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 4 第十四条考评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 核查不通过的, 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 并说明原因。第十五条考评机构应组织 3 名以上(含 3 名)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 制定具体考评计划, 告知企业后实施。考评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 2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第十六条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若有必要, 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考评组在企业从事考评活动, 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考评启动。考评组应提前与企业协调确认考评计划及考评进度表, 考评前应介绍考评流程、考评方法及保密承诺等。企业应向考评组介绍企业的组织构架和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二)实施考评。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 获取真实数据, 给出公正客观的考评分值和评价。( 三)考评组内部评议。考评组应进行内部评议,具体审核汇总各考评人员提交的考评依据和考评结果, 研究确定综合考评结论。( 四)交换意见。考评组应向企业通报考评情况,交换 5 考评结果,并就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第十七条企业对考评组提出的整改意见,1 个月内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考评组核实后,可视为达到考评要求。第十八条企业对考评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同级主管机关、直至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机关应及时组织复核。第十九条考评组考评工作结束后, 应向考评机构提交考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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