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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 140-90
〔1997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年8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 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轻水泡沫灭火器等其它类型灭火器。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确实定应按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见本标准附录七。
注:卤代烷灭火器系指卤代烷1211、1301灭火器,下同。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
第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第条 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第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以下规定减少灭
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藏,可燃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条 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
第条 在卤代烷灭火器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卤代烷回收卤代烷灭火剂。
第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报废处理。
第条 凡已确定撤换卤代烷灭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场所,应在其原设置位置重新配置其它类型灭火器。重新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那么和本标准第四章、第六章的规定进行配置设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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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见本标准附录八。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平安疏散。
第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
第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表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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