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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的管理,保证学校新进职工及引进人才的住宿,根据《重庆市教委关于教职工住房出售的通知》(重教基[1998]12号),结合学校实报为准)。
(4)调离学校。
(5)辞职、自动离职。
(6)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7)自费出国(境)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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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领取周转房钥匙三个月内不居住且未说明正当理由者(以水电交费或群众举报为准)。
(9)政府或学校因建设发展需对房屋进行拆迁。
(10)其它学校认定应退出住房的情况。
3.周转房只能由承租人本人居住。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使用。
,原住户必须将住房打扫干净,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经物管科和水电管理科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交清各类费用后方能退还住房租赁押金。未打扫卫生者,扣押金50元。 退房时,原住户和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到场,将已搬空住房交物管科。如交房时住房未搬空,视同住房被强占,并按市场租金标准向原承租人收取房租,从原住户工资或保证金中扣缴,直至腾空为止。
第十二条 调整住房后退交原周转房的期限
(聚金万佳苑)经济适用房6个月内(或以学校通知时限为准)退交原周转房, 期限从通知接房之日起计算。
2、辞职、调离、自费出国等其他原因应于完清各项手续前退还周转房。
逾期未交还周转房,学校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原住房租金,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扣除,不再退还保证金。同时可将该住房视作无人居住,学校有权安置其他职工入住。
无论何种原因职工退还周转房时,均应保证住房中各类设施无损坏,不得向学校和新入住职工索取装修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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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关于周转房非本人居住的处理
1、周转房仅限于承租人本人居住,因特殊情况非承租人本人居住按以下方式处理:
将周转房转与承租人亲属或其他人居住者,视作将周转房出租,应立即将周转房退还学校。若未退还,从发现之日起按市场租金向承租人收取房租直至退还为止,同时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2)将周转房出租他人者,应立即退还周转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先行收取半年房租,若未退还,从发现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向承租人收取房租直至退还为止,同时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3)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将周转房用作商业铺面或从事经营者,应立即退还周转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先行收取半年房租,若未退还,从发现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按商用标准收取水、电、气、卫生费用直至退还为止(但并不表示学校对其经营行为合法性的认可)。同时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2、学校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周转房的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以下处理:
(1)凡周转房居住人员明确表示该房屋系从承租人处租赁,或经群众举报及其他有力证据证明承租人擅自出租周转房者,视作将周转房出租他人。
(2)凡半年内三次上门调查均非承租人本人居住,按承租人将该周转房转为他人居住处理。
(3)凡半年内三次上门调查均无人者,视作承租人未居住该周转房,学校有权直接收回该周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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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关于职工去世后周转房的管理
1. 承租人配偶为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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